[15]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修订译本),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2版,第185页以下。
[3]杰斐逊信的中译文,可参见(美)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页478-484。我们彼此之间可能会不同于过去意味着什么。
从生法到灭法,是一个共同体内多元主体之间相互接触、竞争和斗争的过程,没有这一个竞争和斗争过程,也就不会生成一个我们,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有学者称杰斐逊的这封信为第二次独立宣言。斯特劳斯教授基于实用主义的立场否定存在着一种世代相继的美国人民:今天的许多美国人并不会怀有对前代美国人的忠诚,他们与前代人之间没有关系或联系,做一个美国人并不需要信仰美国人民在历史进程中的统一性或者准种族的美国身份。[5]原旨主义者主张,宪法解释应当回归制宪者的意图或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这又是与杰斐逊的学说背道而驰的。根据《美国宪法》的序言,我们人民是为我们自己以及子孙后世制定了本宪法。
[22]转引自Elster,supra note 19,p.89。苍蝇的每一代都重新开始其故事,没有背负对过去的重负和对未来的义务……正是这种与过去和未来的断裂,使得苍蝇的生命在人看来是如此异类。且应保证加班能获得额外津贴。
康柏内拉认为社会中不应该存在过度劳动和游手好闲的对立,男子应该从事较为繁重的劳动,女子应该从事较为轻便的劳动,老人可以对各项工作提出有益的意见,身体有缺陷的人也应该得到适当的安排,使人人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4.通过国家的积极行为来体现法治秩序 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表示动态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另一方面,应有休息权也不完全等同法定休息权,而是法定休息权的根据和源泉。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公理,人类一切权利的享有都以获得生存为前提。
能够生存是一切人的绝对的、不可转让的财产。劳动者休息权从无到有,从靠各国国内立法发展到国内立法和国际法的双重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劳动者休息权得到广泛重视的人性前提是人的需求的多层次性。1818年,英国上议院组织了专门针对童工劳动条件的调查,并于1819年颁布了棉纺织厂法令,规定9岁以下儿童不得被雇用,9至16岁儿童每日最多只能工作12小时。对于没有人身自由的农奴而言,劳动是纯粹的义务,他们的劳动休息要求不可能得到重视和认真对待,也不可能有专门的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SAS000标准的制定和认证机构是民间组织,而非政府立法机关,该标准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由于该标准是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制定出的,具有很强的道德感召力,客观上推动着劳动者休息权的国际保护。
[42]See Report of the Director-General: Decent work, 87th Session,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Geneva, 1999, pp. 1-17. [43]智联招聘联合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历时一月,在全国进行3万份有效问卷调查后,推出了《2012年度中国职场人平衡指数调研报告》。劳动者休息权正是基于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理性诉求,人在社会中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的最起码的要求,是人们在现代社会的一项权利,一项基本人权。[28]参见刘俊海:《论社会权的保护及经社文公约在中国的未来实施》,载刘海年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50]克莱斯顿的看法,故意混淆了权利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的常识,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是有差别的,甚至在现实社会实际生活中有些权利由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条件所限还没有实然权利,但并不等于说这些权利就不存在。
在各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定化的同时,国际社会基于和平、正义、人道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文本,都写明了劳动者休息权是人权的内容之一。应有休息权是伦理意义的、自然法意义的休息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之一,与《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起,并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休息权的历史性发展,表现为休息权成为宪法规定的权利。
在这些国际组织中,英国都是最初的倡导者和积极的参与者、拥护者。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将人类生活时间资源分为三个基本部分: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劳动生活)的时间、满足新需要(其核心是休闲生活)的时间和人类自身生产和再生产(即繁殖、主要是生理活动)的时间,并相应地将人类生存状态分成了三种,即劳动生存状态、休闲生存状态和生理生存状态,成为其关于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逻辑起点。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首先,在18世纪反对资产阶级剥削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思想中,主张尊重劳动者,反对资产阶级的剥削和经济强权,并从中引申出尊重工人利益的思想,认为休息是人的本性、劳动者应该得到休息,具有进步的意义。[17]进而,有人提出劳动者需要社会福利,即需要能给人带来幸福的因素,其中既包含物质的因素,也包含精神和心理的因素。劳动者休息权出于人的本性,谋求劳动者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要求劳动者有适当的非职业工作自由时间,不受强迫劳动、超时劳动。
随着近代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人格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被作为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确立下来,身份支配关系、等级观念为契约关系、自由平等的观念所取代,使作为私法自治的主体个人有平等的地位、自由的意志,可以按照各自的意愿进行交换,自由自主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劳动者休息权的人权属性和正义价值取向,体现了其承载的社会意义及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0]参见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3页。
劳动者休息权的自由价值诉求集中体现在其权利定位和以自由闲暇时间为核心的一系列具体权利中。规定休息和休假权利的国家46个,占32.4%,没有规定的国家96个,占67.6%。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在其序言中进一步重申基本人权乃是源于人性尊严的核心价值,即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在经过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后,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大工业垄断,财富集中及大工业限制竞争等种种弊端,使经济衰退、工人失业,导致经济危机。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29][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页。
纵观历史,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到当今21世纪,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全由企业主决定,发展到今天由国家主导,资方与劳方共同协商、合作共赢的模式,经历了深刻而重大的变化。劳动者休息权的人权属性突出地表现为它是人人所享有的,体现劳动者维持尊严、谋求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决定了在其基本定位和权利内容上都致力于贯彻正义价值的理念。
一国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使国家对人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不再是消极的不作为,而是积极的作为。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用宪法的形式来规定公民有劳动及休息的权利,首创劳动者休息权为宪法权利的先河,具有重大的意义。
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通过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规定,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这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保护公约,并通过国内立法等措施以接受并执行,也是表明了经济和社会权利是真正的人权。
劳动者休息权致力于追求实质平等,通过国家行政权力的积极介入向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提供倾斜性保护,以求制约经济强者的意志、实现劳资利益的基本平衡。[12]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但这只是逻辑推演,现实生活中二者很难完全一致,往往是应有休息权大于法定休息权,法定休息权大于实有休息权。[英]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9]参见[荷兰]亨利·范·马尔赛文等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5-158页。在《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休息权纳入基本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后,反过来又推动更多的国家实践人权宣言的精神,制定宪法保障公民的劳动者休息权。
[3]与失业、讨薪相比,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受侵害往往易于被忽视。在实践中,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大致有自愿幌子下的延长工作时间、强迫状态下的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而不支付法定超额报酬三种。
劳动者正常工作日的规定,是几个世纪以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斗争的结果。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与企业主订立劳动合同,成为劳资法律关系中独立的主体,这一变化过程,如同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说的,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劳资关系最终成为法律关系。